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防卫过当的认定应该有格斗专家的鉴定意见

来源:原创  作者:史小明律师  时间:2016-04-15

 现在法官任意认定防卫过当,扼杀社会的主动免疫功能的现象太猖狂了,为了遏制这样猖狂的颠倒黑白的行为,必须用更先进的制度保障社会的公平。因此我提出如题的司法建议,以保证我国的司法公平。

      根据《刑事诉讼法》

 第一百四十四条为了查明案情,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,应当指派、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。

 我们认为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,界限很难分清,如此专业的技术问题,就属于上面所说的专门性问题,应当有专家的鉴定意见,不能任由法官主观臆断。理由如下:

    根据《刑法》第二十条规定,为了使国家、公共利益、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、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,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,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,属于正当防卫,不负刑事责任。

    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,应当负刑事责任,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。

    对正在进行行凶、杀人、抢劫、强奸、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,采取防卫行为,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,不属于防卫过当,不负刑事责任。

 

 

    本条中规定的内容,涉及了犯罪故意,犯罪主观要件,犯罪客体,犯罪客观要件四个方面,这是现代刑法学的基本理论构成,一个行为要被认定为犯罪,必须要在这个行为中找到这四个要素,否则就不能构成犯罪。

    犯罪故意,就是犯罪的心理活动;犯罪的主观要件就是犯罪的心理活动的外在表现形式,思想的外在表现就是犯罪行为;犯罪的客观要件就是危害社会的事实,也就是说犯罪行为必须对社会有害,不能把对社会有利的行为定性为犯罪,这是现代刑法防止法官滥用权力的保障性理论;犯罪客体,就是犯罪行为侵害的对象。

    从这个解释犯罪现象的理论中我们可以看出,犯罪的认定有一个从行为到心理的抽象过程,就是说必须把犯罪行为所体现出来的犯罪心理活动(犯罪故意)抽象出来,通过行为认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心理活动。

    在正当防卫的过程中,行为人表现出来的行为就是,和不法的侵害者激烈的搏斗。那么在这样一个激烈复杂的过程中,要从正当防卫实施者的无数个激烈的搏斗行为里,看出来他复杂的内心活动,这样高深的技术问题,是一个对搏斗不熟悉的人能够理解的吗?这是高难度的抽象思维!必须是熟悉搏斗的专家才能胜任。

    因此,在认定防卫过当犯罪的过程中,需要有格斗专家这样的高手,才能从防卫者无数的激烈行为中准确地把握防卫者的心理状态,对行为人的心理活动作出准确的描述,从而认定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。

    至于格斗专家的选择,我认为必须是中国散打搏击赛的有名次的选手,才能成为专家,因为他们有丰富的搏斗经验,熟知搏斗中无穷无尽的心理和技术较量过程,和过程中的陷阱和破解方法。只有这样的专家才能胜任,对正当防卫实施中的人的复杂心理,准确把握的高难工作。他们才可以认定防卫行为是否超越必要限度,是否防卫过当,行为人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,这样的对社会整体安危性命攸关的重要工作!

    综上所述,防卫过当的认定是专业性很强的问题,没有搏击专家的资格,还是请搏击专家来出面比较好。免得自己写出来判决书,沦为世人的笑柄!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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