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离婚中如何让未成年的孩子得到老人的财产继承权

来源:原创  作者:史小明  时间:2016-04-26

  同时实现孙子由爷爷抚养的非法定抚养形式。


  史小明律师在处理家庭问题时有独特的工作思路和方法,往往可以解决家庭的内部矛盾,在全面衡量家庭矛盾的冲突起因和冲突内容及冲突烈度的情况下,可以提出创意性的解决矛盾方法。通过给当事人摆事实讲道理,并且通过各种合法的财产约定,和各种利益互换,能达到使当事人双方甚至三方各取所需,几方都满意的结果。

  比如这个由离婚的儿媳承担公婆的赡养义务,同时儿媳带孙子在老人的房屋中生活,并且老人去世以后把房屋作为遗产留给儿媳的系列法律合同的安排,就是一种典型的非法定继承、抚养的安排。 婚姻法解释三的出现,为什么在社会上引起很大的反响,很多女性反对,这是为什么?在这样的司法环境下,女方采取了哪些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利益?

  史小明律师

  婚姻法解释三的出现,使女方陷入非常尴尬的境地。因为婚前男人的钱是男人的,永远是男人的,和女方没有任何关系。对于一些急功近利的女方来说,不希望看到男方在婚后有什么很大的发展,她们要的是现实的利益,伸手就能拿到的钱。所以很多女人都遵循一个很现实的观点,“你现在能拿出多少钱来供我消费,供我和孩子的生活?”女方在目前的司法环境中,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维护,可以在结婚前要求男方将房产加上女方的名字等等。但是要注意,当遇到房产为父母财产的情况下,这种措施就失去了效力,因为房屋是父母的,或者将会成为父母的,比如房改房,过去的公租房,会在一定条件下归承租人所有。这种情况下,房子还不属于男方(经济强势方)所有,甚至不属于男方父母所有,所以不能办理加名字的手续。

  主持人:如果遇到上面所说的情况,该如何约束男方(经济强势方)呢?

  史小明律师在这样的情况下,我们认为,可以采取签署遗赠扶养协议的方式,维护女方(经济弱势方)的利益。因为根据我国的《继承法》、《婚姻法》的规定,赡养老人的义务只有子女才有义务承担,而取得遗产的权利只有儿女才能享有。但是在老人没有子女的情况下,为了保证老人晚年的生活。老年人可以和自己的非血缘关系的赡养人签署遗赠扶养协议,这样的话,赡养人承担赡养义务,在老人去世以后可以享受继承老人所赠送的遗产的权利。女方可以利用这一制度,为自己将来的利益维护打下良好的基础。

  我们认为,在这样的情况下,女方(经济弱势方)和对方父母签署遗赠扶养协议,可以取得两个有益的效果。一个是,女方由于是自由恋爱,与男方的感情很深,与男方父母的感情较淡,所以,在婚后不愿意与男方父母住在一起,签署协议后,出于对将来所得利益的考虑,一般都会愿意为了将来所得的利益,与男方父母住在一起。另一方面,男方父母也能保证女方将来的家庭地位,即使男方将来移情别恋,与女方离婚。女方仍然可以,以男方父母的遗产受赠人和赡养父母人的角色,靠男方父母承诺的遗赠财产的使用权生活,如果是房产,可以不搬出房产,因为要居住在房产里,履行赡养男方父母的义务。这样的话,女方就获得了,除了男方感情之外的,建立在男方父母遗赠财产的基础上的,另一层可靠的基于合同的法律关系。这样,如果发生男方移情别恋的情况,最后的结果,很可能是男方离家,在外面生活。而女方继续在家里与男方父母一起生活。保证了女方的婚后利益,有利于女方抚养自己的子女,给自己的子女一个安全的、稳固的、不变不动的和谐环境,有利于子女的成长与心理健康。  在这种法律安排的框架下,做一个变化,就可以实现孙子由爷爷抚养,并且承担赡养爷爷的义务并且继承爷爷的遗产的事实。我们可以安排一个协议,协议约定由母亲代替未成年的孙子履行赡养爷爷奶奶的义务,当孩子成年以后,由孩子自己履行赡养爷爷奶奶的义务。并且继承爷爷奶奶的房屋等等遗产。这样女方可以再嫁。而且也让老人抚养孙子孙女的愿望得以实现。同时使孙子直接承担起赡养爷爷奶奶的义务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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