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9年03月25日《京华时报》以《恋爱时男方赠车 分手后女方被判返还车款》为题报道了一案例:姜先生在谈恋爱时付款为女友李小姐购买了一辆价值17万元的轿车。分手后,他起诉李小姐索要全额车款。北京市一、二审法院以"涉案车辆登记在李小姐名下,她是车辆所有人。目前,李小姐没有证据说明姜先生曾将代交的购车款赠与自己,按照公众的理解应为借款"为由判决支持了姜先生的诉求。
《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 未结婚被判返还财产》【提示: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,即使财产已经转移,赠与人仍享有法定撤销权】
有这么一个经典案例:30多岁的王女士与60岁的商先生相识并同居,为筹备结婚事宜,商先生购买了一套价值120万元的住房,并登记在王女士名下,俩人签订了一份《赠与合同》并经过公证,约定"因王女士愿意与商先生结婚,商先生自愿将该商品房作为结婚礼物赠送给王女士。"后来王女士反悔,不与商先生结婚,商先生起诉要求王女士返还所赠送的房产,获得法院支持。
2007年《中国法院网》以《丈夫瞒着妻子赠情人财产 法院判情人返还妻子财产》为题报道了一个案例:公司老总宋先生与情人白小姐签订一份协议,约定将两人共同购买的价值18万元的房产全归白小姐所有,宋先生另给白小姐10万元补偿费(实际只给付2万元)。宋先生的妻子高女士得知后,将宋先生及白小姐告上法庭。郑州市两审法院均以宋先生与白小姐签订的《赠与合同》侵犯了高女士的财产权为由,判令宋先生与白小姐签订的协议无效,并判令白小姐返还高女士现金11万余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