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的本质,是宗教还是科学?法律不是宗教
科学是可以验证和重复的,是具有现实生活的原型的,是可以被不断突破的,是不畏惧任何质疑和挑战的(因为任何挑战都可以被实验打败)。宗教是不可以验证的,不可以试验的,不可以被质疑的,不可以被挑战的。挑战宗教,质疑宗教,用实验来检验宗教,唯一的结果就是你会不相信宗教。因为宗教不可验证。
法律应该是科学,但是现在的法律越来越具有宗教的味道了。学者专家以创造名词术语为能。在合同无效和合同不成立的概念上,在婚姻无效和婚姻不成立的概念上,在意思表示无效和意思表示不成立的概念上,大做文章。就像郭德纲在相声里说的,父亲和爸爸的区别在法律专家的眼里是巨大的。如果你说你听不懂法官在说什么,他们告诉你,你不懂法律。还有法官说律师不懂法律的,还有法学专家说法官不懂法律的,还有法学专家说官员不懂法律的。好像这个世界上除了法学专家没有一个人懂法律了。法律是不可以被普通人懂的吗?难道法律是天上的神?除了写神谕的人,没有人能看懂神的天书吗?
问题是,宗教不强迫任何人相信,但是法律却是要求公民必须遵守的。这就带来一个严重的问题,要求公民遵守,却不允许公民理解。公民们在无法理解的法律的指挥棒的指引下变成了傻子,要么就像黑社会那样践踏法律,要么就像那些看到病人倒地一哄而散的人群一样,成为盲从的羔羊。法学专家还建议法院、政府绝不录取非法学专业毕业的人员,理由非常可笑,为了统一思想,有共同语言。法院、政府不是黑社会,也不需要懂黑社会的切口。法官、官员都有共同语言了,屁民听不懂,你们是在统一口径,愚弄公民吗?想把法院、政府变成黑社会吗??
法律是来源于生活的,法律是为了解决现实生活中的矛盾。把法律搞的像宗教一样,只有你们法官、法学专家懂,除了法官和法学专家别人都不懂,能解决屁民之间的矛盾吗?你们说这是法律规定,不容置疑,不需要被理解;就像说这是神的旨意,不容置疑,不需要被理解一样。这和中世纪的欧洲教廷烧死布鲁诺,说这是神的意志,有什么区别?既然宗教的产生比法律早了几千年,宗教也并没有解决这个世界的混乱问题。那么在现在,科学如此发达的环境下,要这个宗教化的法律有什么用处?这法律还不如宗教呢,宗教最起码说做坏事要下地狱,你自己掂量一下。法律有什么本事让人遵守?如果单单靠国家强制力的保证,国家能存在几天呢?秦朝武力强大,也只不过坚持了14年。一旦老百姓看出了统治者不过是在玩“我的是我的,你的还是我的”的无聊游戏,他们还会心甘情愿被宰割吗?
法律语言都是描述社会生活的,所以法律应该是活生生的,而不是刻板僵化的。活生生的标准是什么?就是每个法律条文都有生活实例,每个法律名词都有生活原型。杀人罪,在现实生活中活生生的存在;盗窃罪,在社会生活中活生生存在;侵权(侵犯他人利益),在社会生活中活生生存在;违约(背信弃义)在社会生活中活生生存在。那么合同的无效和合同的不成立在社会生活中如何存在的?法律后果有什么不同?还有甚者,要把婚姻的无效和婚姻的不成立对立起来,说婚姻无效与婚姻不成立法律后果不一样。照此下去,估计以后会出现,爸爸和父亲在法律中含义,差别巨大的现象了。你是孩子的父亲那就承担抚养费,你是孩子的爸爸,那就不用承担抚养费了。
很多法学专家可以编造出很优美的名词,可以讲出深奥异常的法学原理,却不能在实际生活中举出活生生的案例。足以说明,这些法律专家不是要搞法律科学,而是要搞法律宗教;不是要让法律越来越适应社会,而是要让法律越来越适应自己。这种动向,足以让大众提起百倍的警惕:如果法律被窃取,变成私人的理论,而社会大众盲从,中世纪的宗教黑暗就会重回人类世界。
法律是用语言来表述的,语言是用来描述生活的。就语言中的名词来说,在社会生活中都有具体的指向目标,历史上也曾有人多次依靠强权,想霸占某一个名词为自己所用,结果是什么?是人民创造了新的名词,代替了原来的名词。那个被霸占的名词呢?留着给那个霸占名词的人自己玩吧。这些被霸占的名词很快就会被遗忘。
就拿“人权”这个名词来说,它曾经是活生生的名词。人权与神权是对立的名词,用来区分神享有的权力和人享有的权利。在摆脱宗教束缚的战争中,它激励了一代又一代的革命者,为了人类自身权利而勇猛战斗。可现在呢?他被美国、欧洲等等列强霸占,变成了指责某国政府的利器。某国政府改善民生,限制神的权力,被美欧为首的西方社会说成是:百姓的人权遭到践踏。这就是窃取语言、窃取名词的攻击方式的具体表现,这种窃取让被攻击的人、国家非常被动。
窃取名词攻击别国,而被攻击的政府毫无察觉,被动挨打,在国际舆论上备受指责。这就是名词被窃取用来攻击自己,而自己毫无还手之力的软弱表现。同时也说明窃取语言、窃取名词的攻击方式,是多么的高明和难以防范。
父亲和爸爸有什么区别?这两个名词是有区别的,父亲可以用作表述动物,爸爸一般用于表述人类的父亲。但是用在法律案件上,就是没有区别的,没有动物会告到法院,要求自己的父亲承担抚养责任。如果法律专家故意区分两个名词,说他们有本质的不同。这不是唯恐天下不乱是什么?
具体到法律条文,合同的不成立与合同的无效有什么区别,法律专家可以说得头头是道。但是如果你让他举个例子,法律专家马上顾左右而言他。这就是窃取法律术语为自己所用的现实表现。同理,在婚姻的无效,和婚姻的不成立上,法律专家也能讲三天三夜。但是如果你问他例子,马上无语。
奇怪的是,这样名目张胆的窃取法律行为,竟然不被制止,还被大肆宣扬。法律专家的讲法就是我出了多少多少专著,创造了多少多少名词(他们叫引入了什么概念)。你问他解决了多少社会的现实问题?他说这不是我应该操心的事情。
科学的成果是可以在社会中使用的,是明明白白的,是通俗易懂的,是不需要专业知识就可以理解的。电子科学的成果,是电视、网络、手机,可以改变我们的生活;机械科学的成果,是火车、汽车、飞机,也可以让人得到便利。让一个不懂机械科学、电子科学的文盲,来看看机械、电子科学的成果:网络或者火车,他都能看明白。为什么?因为科学的研究是复杂的,科学的结果是简单的。如果科学的结果不够简单,那只能说明这个科学的结果不是最终的结果,科学家的研究工作没有做到位。
现在有许多法学学者,做出了许多的法学研究成果。这些成果都不能被百姓理解,而且让一个法律工作者理解也是困难重重,公说公有理,婆说婆有理。说明什么问题?说明这些成果都不是最终的研究成果,这些所谓的专家做的研究工作,做得非常不到位。但是这些学者拿着各种奖项,享受着纳税人的税款承担的工资和津贴。著作等身,不能解决一个现实问题。我们的国家和社会为什么心甘情愿,养着这样一帮效率低下的所谓的专家学者呢?他们的研究,是要使法律更加简单易行,平息社会矛盾更加有效呢?还是要使法律更加复杂,更加容易被他们自己所利用,捞起钱来更加方便呢?
哎,说什么好呢?骗人的太聪明,受骗的太傻了。周瑜打黄盖,一个愿意打,一个愿意挨。骗人的和被骗的,一个愿意杀,一个愿意死。我无话可说。
百姓们,有人说你们是羔羊,我说你们是贼羊:自己的肉都要被别人吃了,还天天惦记着去别人的麦地里去偷吃几嘴麦苗。偷吃麦苗和防止自己被别人吃肉,哪一个更重要?很多人是分不清楚的。